一、申請資格:凡因重大傷病或死亡發生鉅額醫療費用(全民健保不給付部分或自行負擔部分)、看護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,或因此造成其家人無法繼續工作而收入減少,或因死亡而無收入,或因經濟變故事件而收入銳減者,以致家庭生計陷入困境,且短時間無法改善者,即可申請救助。
二、急難救助期間:
(1)自當事人傷病、死亡或經濟變故事件發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(2)每次救助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,一年後若需繼續救助,經申請人要求後,審查小組再審核繼續救助之必要性。
三、急難救助金額:由審查小組計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扣除醫療、看護、傷亡事件及經濟變故事件有關費用後,已不足以維持其家人基本生活時,酌予補助部份生活費用、醫療費用、喪葬費用及教育費用。
四、急難救助金申請手續:由原資中心協助填具「家庭急難救助申請單」(附表1),將傷病、死亡或經濟變故事件當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填妥,並計算申請補助金額,送交審查小組審查。
五、急難救助金審查作業:審查小組受理後,經辦人員最遲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,送呈總幹事簽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