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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

第 1 條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,為加強對原住民學生學習與生活輔導,推動校園族群融合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4條,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第27條制定「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,任期三年,一年一聘,得續聘;另設職員若干人,協 助辦理中心業務。本中心視業務需要,得設副主管,副主管任期與主任相同。

第 3 條 本中心工作職掌

    一、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、課業、升學與就業等輔導事項。

    二、辦理相關文化研習活動,提升文化認同促進族群和諧。

    三、配合政府機構辦理相關研習活動,結合原住民社區進行社區健康營造。

第 4 條 設置中心事務會議,由本中心編制內成員組成,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討論原住民學生事務與業務執行事項。

第 5 條 為有效推動本中心各項業務,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。

第 6 條 本中心經費除編列年度預算核實支應外,亦得報請教育部等機構補助。

第 7 條 相關業務之實施或設置辦法、施行細則或要點另訂之。

第 8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。

第 9 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事務會議通過,送校務會議通過公告後施行。修正時亦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