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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教育部來函 請共同落實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規定,詳見附件

說明:
一、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0月6日原民綜字第1150049943號函辦理(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)。
二、請確實按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及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》第3條等規定辦理。
三、具體個案應否適用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規定,則應視是否符合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》所定要件;就個案判定上如有法令適用或認定等相關疑義,得敘明具體事實及案情爭點,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認定。
四、另按《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》第1條規定略以:「…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,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。」,又各目的事業法規均有納入相關規定,故請於辦理開發工程、資源利用、災後重建等
相關業務時,兼依上開規定落實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。
公告承辦: 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陳羽柔
公告期限: 2026-10-13 ~ 2026-12-31
公告編號: 781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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